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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14 点击数:

【泸职院(2016)2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推动学术创新,提升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讲座指专家面向教师或学生开展的、以学术性内容为主的讲授和交流。

学术讲座按照内容性质可分为专题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和专题报告。专题学术讲座是指由一人主讲的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讲座活动;学术论坛是指由多位主讲人发言、开展研讨和互动交流的学术活动;专题报告是指普及性、经验性的知识报告活动。按照组织层面可分为全院性学术讲座和部门性学术讲座。全院性学术讲座指由学院统一组织、面向全院师生的学术讲座;部门性学术讲座是指由教学院系、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的、面向部分师生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讲座的内容要求

学术讲座应在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选题应尽量与我院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性,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科学性和人文性、讲授性和互动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学术讲座主讲人的资格要求

学术讲座主讲人可以聘请院外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也可以由院内在某个专业学术领域学有所长的教师担任。

第五条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机构

科技产业处是管理院内学术讲座的职能机构,负责院内学术讲座的审批、备案、组织等工作。全院性学术讲座由科技产业处组织举办,部门性学术讲座由相关教学院系(部)、职能部门主办。

第六条学术讲座的申请与审批

全院性学术讲座的举办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性学术讲座须由主办部门提前两周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计划举行。

第七条学术讲座的宣传与档案建设

学术讲座申请通过后,主办部门需至少提前三天通过网站发布、OA系统通知或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公告和宣传;讲座结束后三天内,主办部门需形成讲座报道,在学院网站、本部门网页上予以发布;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较为完整的讲座资料。讲座资料至少应包括现场主讲人照片和宣传海报照片。在征得主讲人同意的前提下,还应提交讲座提纲、文稿、课件资料或视频资料,用于建立学术讲座档案,学院内部统一使用。

第八条学术讲座的现场管理

学术讲座主办部门负责学术讲座的现场管理,组织师生参加并维持会场秩序。

第九条学术讲座的费用

(一)根据主讲人职称、职务及讲座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课酬资助标准如下:

1.院外人员讲座课酬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每半天课酬标准为500-800元。

2.全院性的学术讲座以及学术月期间的部门性学术讲座课酬资助在科技产业处代管经费中支出,其余时间部门性学术讲座课酬由举办部门自行承担。

(二)学术讲座主办部门在讲座结束后三日内,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课酬审批表》,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学院规范程序报账。讲座课酬支付采用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术讲座课酬之外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由学术讲座主办部门承担,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院将追究主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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