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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

时间:2017-08-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依法规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广大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加快学院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泸州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实施方案》、《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酒城人才新政”促进区域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五、学院鼓励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保障
  

  六、科技产业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具体管理工作。


  七、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八、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九、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需经科技产业处审查通过。


  十、支持科技人才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或离岗在泸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学院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其各项待遇参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科技人才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到科技型企业兼任技术顾问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十一、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目标考核、职称评审、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二、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技术权益
  

  十三、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院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十四、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合同,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进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不低于90%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转化成功并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担任单位(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得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费用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十七、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情况确定。


  十八、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九、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院责令改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学院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学院员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权益的,学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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