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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

时间:2017-08-2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学报《酒城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思想领域的正确导向,促进信息和知识传播规范,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出版物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报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促进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学报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刊发论文,坚持政治上严格把关,所发表的文章均符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学报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有违反国家、省、市和学院出版物管理规定,一切后果由作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学报严格执行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的;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的规定,在发行范围上严格按内部刊型资料要求,免费与省内外同类高校进行交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等条例,不刊登广告,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学报稿件实行“三审”、““三校”制。

  学报稿件实行“三审”制,即责任编辑初审,专家复审,主编终审。除特约稿外,所有稿件均需三审通过后才能刊发,严格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学报印刷的校对工作,实行“三校”制,除一校由论文作者自己负责,其余二校均由学报编辑负责,责任到位。

 

  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公章等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学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协作单位工作。学报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依法按期向省新闻出版局及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交送样本。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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