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挖掘、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紧密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校(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机制,培育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地位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创新团队包括国家级创新团队、省级创新团队、市级创新团队、学校规划建设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四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如无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的条件
(一)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应由我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曾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者优先。
(二)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凝聚力、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并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同时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中两条:
1.近五年内以第1作者公开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泸职院〔2021〕58号)中E类及以上论文1篇及以上;
2.近五年获得市厅级科研(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市厅级排名第一,省部级排名前五,国家级排名前七);
3.近五年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4.近五年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5.近五年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服务企业、行业项目1项以上,且到账经费总额人文社科5万元以上、理工科10万以上;
6.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三)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努力探索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每个成员原则上只能参与1个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成员不少于10人,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一定比例。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单位组建团队,鼓励吸纳行业和企业优秀技术人员加入团队。
(四)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研究问题应是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研究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集成、新产品开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等。
(五)申报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科研平台建设基础和学术积累支撑。同时,团队建设应对所在专业群领域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有力地推动相关专业群提高建设水平。
第三章 遴选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申报,分期分批进行建设,建设期为3年。
第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合理、统筹规划、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与审批程序:
(一)团队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附件1);
(二)二级学院初审。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查、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三)科技处审查。由科技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结合团队研究方向和学校专业群情况对拟组建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拟申报的团队进行评审;
(五)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团队名单并进行经费配套。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团队的申报、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团队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团队建设规划、人员管理、科研计划、经费使用,以及组织开展和完成科研任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均应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的成果,不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不更换团队负责人可能影响团队建设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该团队建设自行终止:
(一)严重违反学校财经管理制度使用建设资助经费的;
(二)研究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给予经费资助,每个团队资助经费6~12万元,具体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执行。由团队负责人按照建设需要于每年年底向科技处上报下一年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研创新团队,在主管部门下拨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相应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配套资助,如主管部门无经费资助,按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一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所需的费用,如科研培训产生的费用;二是支持团队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团队成员科研成果的出版费,邀请专家指导的咨询费、讲座费、评审费,团队成员申报科研项目产生的费用,团队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产生的费用,团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产生的差旅费等;三是团队建设的其它费用。建设经费据实报销,不得提取任何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资助经费应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要在每年初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团队的工作计划,并在每年末上交本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根据科研创新团队年度研究计划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继续下一年的建设。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团队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期满验收。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满后,由团队负责人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报告(附件2),全面汇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由科技处对总结报告进行初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团队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不能按时接受期满验收的,团队负责人须于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延期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三年建设期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要完成以下指标中1的全部和2—10中的2项,方为验收合格:
1.横向合作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15万元以上;
2.建设期内新增主持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厅级课题4项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科技)成果奖励2项,其中人文社科类团队获市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团队成员排名前三);
4.团队成员以第1作者在本领域学术刊物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被SCI、EI、SSCI、CSSCI、CSCD等检索,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或在本领域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5.获得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6.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7.研究成果被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厅(委、部)采纳或得到市领导重要批示2项或被省级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1项(独立或第一);
8.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价值10万元以上(提供证明);
9.团队成员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排名前三);
10.团队成员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国家级排名前三);
11.经过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可以作为达标项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若单项成果完成业绩翻倍,则可最多折算为两项;若单项完成业绩特别突出的,或符合学校特别贡献奖办法规定的,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予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内进入市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团队序列的,建设期满直接验收合格。学校鼓励提前验收结项。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并在申报上一级科研创新团队或科技项目或科研成果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和支持。科研创新团队所产生的成果计入所在二级学院和个人的科研绩效。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团队,终止建设的团队,学校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团队负责人从当年起三年内,团队成员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下一轮科研创新团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2 年。在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