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激励我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促进学院科研团队建设,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参照《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或从事人文社科领域研究、职业教育研究的我院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二)申报者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标,且满足以下条件两项及以上:
1.正高级
(1)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者市级课题2项;
(2)在本学科领域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排名第一);
(3)在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到账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4)发明专利排名为前两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或外观专利排名第一,或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
2.副高级
(1)主研省(部)级课题1项(排名前三);
(2)在本学科领域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排名前二);
(3)在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到账金额达到8万元及以上;
(4)发明专利排名为前两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或外观专利排名第一,或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
3.中级及以下
(1)主研省(部)级课题1项(排名前五)或主持市级课题1项;
(2)在本学科领域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科研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第一作者);
(3)在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到账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4)发明专利排名为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两名,或外观专利排名前两名,或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两名。
(三)其他条件:
1.评选当年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奖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奖可直接推荐。
2.课题必须是评审当年正常结题,延期结题的课题除外。
3.不得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事故发生。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工作者申报表》。
(二)二级学院(部)推荐。二级学院(部)初审个人业绩,提出推荐意见,报科技产业处。
(三)科技产业处审核申报材料后进行公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
(四)科技产业处将专家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
(五)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正式发文表彰。
第六条 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人员授予“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并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