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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时间:2019-08-25 点击数: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以及《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酒城人才新政促进区域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泸人才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课题为国家、省、市及院级纵向科研课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一) 课题负责人须是我校在岗在编并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较强科研能力的教职工。申报院级课题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申报者必须有2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合推荐;国家、省、市课题负责人条件应符合申报通知文件的相应要求。

(二) 原则上一人同一年度只能担任一个同类别课题的负责人,至多参与3项同类别课题研究;凡有在研课题未结题或未申请结题者,原则上本年度不能申报同类别新课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 院级课题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申请人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申报书》,报教学校系、处室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教学校系、处室汇总本部门申报书,于规定时间内报科技产业处。

(二) 国家、省、市课题(包括学校科研平台发布的课题)按申报通知规定日期申报。

(三) 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时须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五条  评审

(一) 学校科技产业处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申报的院级科研课题进行审议。

(三) 国家、省、市课题经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按评审结果向上申报。

(四) 学校科研平台发布的课题,由发布课题的科研平台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五) 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为:

1.课题具有创新性。

2.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3.课题选题与申报者的专业和工作具有相关性,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

4.内容详实,论证充分,科学可行。

5.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

6.申报书撰写规范严谨。

7.优先考虑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课题和应用性课题。

第六条  立项

    院级科研课题以及学校科研平台发布的课题由科技产业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发文立项。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与课题组签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七条  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管理按上级部门相应类别管理办法执行。如未作要求,参照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包括学校科研平台发布的课题)。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教学校系、职能部门同意并签章,院级科研课题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国家、省、市级科研课题经科技产业处初审后报课题立项单位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完成课题;

(六)中止课题协议,申请撤销课题;

(七)经费预算有调整;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技产业处调查核实,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研究课题经批准延期1年仍不能完成。

第十条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级别科研课题。课题撤销当年取消课题负责人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

第四章  结题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

(一)学校发布的科研课题(包括学校各种平台发布的课题)完成后,须办理结题手续。课题组应认真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金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处室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进行审查。科技产业处根据其课题计划任务书中的要求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即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科技产业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下文通过结题验收。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课题将予以撤销。不能按期结题的,须及时提交延期申请报科技产业处备案,无正当理由延期不结题者,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

(二)院级科研课题结题验收统一申请时间一般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三)科研课题结题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结题验收申请表、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研究报告以及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调研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等)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结题时间和结题方式应遵照课题立项单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相关结题、成果资料整理报送科技产业处审核并存档。需要经过鉴定(评审)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技产业处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技产业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成果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成果鉴定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课题组应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课题档案范围包括:  

1. 申报立项阶段档案:申报书、立项通知书、立项文件、计划任务书。

2.计划开题阶段档案: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开题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通知等。

3.研究试验阶段档案:研究工作中的原始记录、照片、工作日记、会议记录、研究方案计划及修订情况、经验总结、效果测评情况、阶段成果报告等。

4.结题验收阶段档案:工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论文、专著、申请结题验收报告、鉴定会议记录、鉴定意见等。

5.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档案: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效果、效益、信息反馈等。

6.成果获奖文件、证书等。

7.围绕项目研究工作所形成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应加强对课题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课题组许可,任何人不得透露或外传课题相关资料。

   (三)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一周内,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科技产业处备案,否则视同没有完成结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课题资助金,用以资助立项的各级科研课题。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院级立项课题的实际情况确定课题资助金金额,下发立项文件时为项目经费建账。

第十六条  获国家、省、市立项的课题,如有资助金,并达到以下标准,在下拨经费到账后,以学校实际承担的金额,按1:1的比例匹配资助;如无资助金,或资助金低于以下标准,则学校按以下标准为上限进行资助:     

                                                   国家级   20000元

 省  级     5000元

 市  级     2000元

注:单个项目资助金达50000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匹配金额。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级立项课题的经费由学校帐户统一管理,学校提取下拨经费的3%作为管理费、2%作为水电等费用。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任务书》预算支出。开支范围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必须与该项目研究有关,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九)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

(十)结题验收费:用于成果结题、验收、鉴定的相关费用。

(十一)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在上级下拨的实际到账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2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40%。绩效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学校匹配科研项目经费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不包括接待费。

项目在研期间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有调整,由课题组填写变更申请表,报科技产业处备案;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第十九条  凡用课题资助金购买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与大宗耗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验收手续,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按课题组建帐,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具体使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课题负责人对报销凭证签字,计财处审核票据;

(二)经科技产业处初审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经费权限,由有关领导签字;

(三)到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

(四)到计划财务处核准下账、报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团队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2年后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限定具体用途。

 

第六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列入我校科研课题管理,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研究,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职务课题成果,其研究者享有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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