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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版)

时间:2018-07-05 点击数: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四川省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计划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四大类科技计划。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省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推进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院所发展专项作用,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稳定发展。加强创新决策科学化等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承担单位。

第九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四)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七)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八)负责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与承担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科技厅围绕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征集重大科技需求, 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

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科技厅。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

(一)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重大项目在网络评审基础上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二)科技厅组织对前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任务合同书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合同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版并将纸质任务合同书报科技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任务合同书报送科技厅的项目撤销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和下达。科技厅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厅审核变更;

(二)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厅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厅审核变更。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类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厅审批变更;

(五)采取前补助资金方式支持的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科技厅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2年及以上的,应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财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成果登记号是完成项目验收必备条件,科技厅依据成果登记号完成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完整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风险防控预警提示、责任倒查追究信息等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保证。

第四十四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科技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验收管理、科研信用管理、专家库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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