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学科平台,加强专业建设和科学技术储备,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以形成学术团队,强化学院特色和优势,优化和改善科研条件,实现资源共享,并增强为地方产业和经济服务的能力,根据《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院所包括省级、市级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校企合作技术创新基地、校企合作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科研院所是学院学科创新、科技创新、教育创新和产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专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院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为地方经济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科研院所设立
第四条 科研院所的设置,必须依托相关学科,利于学院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能参与竞争省市和地方的科技研发项目,形成能代表学院科研水平、体现学院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建设成为省市级科研院所。
第五条 教学院系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成立科研院所申请报告,科技产业处汇总初审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院办公会审批,由学院行文公布。
第六条 省市级科研院所的申报,原则上应以院级科研院所为基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科技产业处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上级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章 相关职责
第七条 科研院所实行“开放、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对外开放,以提高其资源利用率。
第八条 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市科技局、市社科联批准设立的科研院所的建设与运行,按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学院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科研院所业务由科技产业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院所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
(二)指导科研院所宏观工作方向,监督科研院所日常工作运行;
(三)代管科研院所运行经费;
(四)对科研院所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教学院系是科研院所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主管教学院系领导负责的科研院所建设管理小组,协调解决科研院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科研院所建设列入专业建设计划,支持相关专业优秀人才在科研院所和教学院系间的流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经费,参与各级各类科技课题申报和研究,学院将科研院所建设列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每个科研院所设主任一名,由学院择优聘任。学院委托科研院所主任全面负责科研院所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科研院所主任要结合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并积极组织学术团队进行科研攻关。
科研院所可聘请人员参与科研院所工作。科研院所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兼职工作人员由科研院所主任推荐、科技产业处备案。
科技产业处和人事处根据科研院所目标任务和上一年度业绩,每年动态核定科研院所专职人员岗位数。科研院所专职人员津贴按核定岗位数打包划拨。津贴分配方案由科研院所提出后报科技产业处和人事处审批。
科研院所专职人员岗位数按下表进行核定:
上一年度科研经费(单位:万元) |
划拨5-10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到账15万元 |
划拨10-20万元或者横向课题经费到账30万元 |
划拨20万元以上或者横向课题经费到账50万元以上 |
专职人员岗位数 (含科研院所负责人) |
1 |
2 |
3 |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存档。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的申报设置、管理和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宜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院所的设备购置、管理和维护等相关事宜由国资处负责。科研院所经费使用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院所经费分为上级资助经费匹配、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资助经费。上级资助经费匹配为科研院所争取到的主管部门的建设和科研经费的1:1匹配;运行经费按照院级科研院所10000元/年,市级科研院所20000元/年,省级科研院所50000元/年的标准设置。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科研院所每年可设置开放科研课题5至10个,面向院内外开放申报,学院根据课题评审情况给予资助。课题由科研院所统一发布和组织管理。开放课题资助经费标准参照各科研院所所属管理机构对应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标准。开放课题的管理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院结合科研工作每年年终对科研院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小组由科技产业处组织,考核结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再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下一年度的科研院所建设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将加大运行经费投入;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取消运行经费资助,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该科研院所。
第二十条 市级科研院所年度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条即为合格:
(一)SCI、SSCI、EI、AHCI、ISTP、ISSHP、CSSCI、国际会议论文集(外文)、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定期举办及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正式出版论文集)、中情所检索源相关学科权威刊物、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且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二) 按期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三) 至少1项科研项目通过市级以上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等级达“国内先进”及以上,或至少1项科研项目通过市社科联结题鉴定验收,鉴定验收等级达“优秀”;
(四) 获新专利(不含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及以上;
(五) 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哲学社科研究成果奖、大赛作品奖1项及以上;
(六) 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七) 主办或承办全省或全国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
(八)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报告1次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院级科研院所年度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即为合格:
(1)SCI、SSCI、EI、AHCI、ISTP、ISSHP、CSSCI、国际会议论文集(外文)、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定期举办及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正式出版论文集)、中情所检索源相关学科权威刊物、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且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至少1项市级科研项目按时通过结题验收;
(4)获新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及以上;
(5)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科研究成果奖、大赛作品奖1项及以上;
(6)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7)主办或承办市内或全省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
(8)参加省内外学术会议并作报告1次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所专职人员按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中的科研岗位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