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泸职院(2015)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维护学术道德,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委员人选由各教学院系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院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换届时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另行补选,院长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各类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向学院行政或党委提出建议: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审议学院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二)指导学院内各类学术活动的开展。
(三)审议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四)审议和推荐对外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和学术人才。
(五)审议学院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六)组织开展院级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鉴定,审议院级科研成果奖励。
(七)审议学院内各类科研机构和学会的设置,指导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估。
(八)组织实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形成相关意见或建议。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挂靠学院科技产业处,秘书长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